立法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及第58條修正案,放寬所謂的「黨政軍條款」。(圖擷取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及第58條修正案,放寬所謂的「黨政軍條款」,未來政府及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股份,從過去持有一股都不行,放寬至持股上限1%。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現行條文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今日院會審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及第58條修正案,由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主持,接連通過二、三讀後完成修法程序。
修法後,《有線廣播電視法》放寬「黨政軍條款」,政府及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關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此外,《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8條有關罰則的部分,也將裁罰對象納入投資行為人,包括政黨及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以及選任公職人員的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等,若違反規定投資超過百分之一,除限期改正外,也將面臨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屆期不改正則按次處罰。
2026/07/28 13:1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8002331-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