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攝影師假藉互惠拍攝 誘14歲少女性侵還偷拍

雲林地院日前審理一起駭人聽聞的攝影師性侵案,兼任外拍的吳姓攝影師,假借「互惠拍攝」名義,將年僅14歲以上的少女拐騙至住處,不但違反意願強制性交,甚至還拿起相機全程拍下性侵過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雲林地院日前審理一起駭人聽聞的攝影師性侵案,兼任外拍的吳姓攝影師,假借「互惠拍攝」名義,將年僅14歲以上的少女拐騙至住處,不但違反意願強制性交,甚至還拿起相機全程拍下性侵過程!被害人身心受創求償300萬,雲林地院審理後判決吳男應賠償6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平時兼職外拍攝影師,透過IG、交友軟體或Cosplay活動結識年輕女子,並以「互惠拍攝」為餌,誘使對方穿著指定服裝配合拍攝。2021年2月3日,吳男邀約當時未滿16歲的少女I女(化名)前往台南巴克禮紀念公園外拍,結束後竟以「前已答應互惠」為由,強行要求少女轉往其住處進行室內拍攝。

豈料,吳男一進到密閉空間,立刻仗著成年男子的體型優勢,不顧少女多次搖頭、面露不悅明確表達拒絕,竟強行撫摸其胸部,更進一步拉開內褲,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得逞,最令人髮指的是,他竟同步操作相機,將整個不堪的過程全部拍下,行徑極其惡劣。

本案進入民事訴訟後,吳男雖不否認有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但卻搬出民法第197條第1項,主張侵權行為發生在110年2月3日,原告遲至115年1月14日才提告,已罹於2年請求權時效,主張拒絕賠償。

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兩人當初僅透過IG及LINE聯繫,而社群軟體上均使用代號或暱稱,少女遭性侵後根本不知道這匹狼的真實姓名及身分,直到114年5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才首次知悉被告就是吳男本人。法官據此認定,時效應從114年5月22日起算,原告於115年1月14日起訴,並未超過2年,當場打臉被告的時效抗辯。

法官審酌,被害人案發時仍在學,年僅14歲以上未滿16歲,心智發育未臻成熟,遭被告以攝影師身分誘騙後強制性侵並拍攝性影像,內心創傷難以磨滅,而被告僅為滿足一己獸慾,犯罪態樣非屬輕微。

不過,法院在衡量雙方財產資力及實際加害情節後,雖原告請求300萬精神慰撫金,但最終僅判准60萬元,其餘請求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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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5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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