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花仍不死心,在判決後、阿芳與丈夫離婚前夕,持續與阿強親密出遊,宛如一家三口。(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女子阿芳(化名)與丈夫阿強(化名)結婚多年,未料婚姻卻遭女子阿花(化名)介入,阿花甚至為阿強生下一子。阿芳先前提告,法院判決阿花須賠償40萬元確定。沒想到阿花仍不死心,在判決後、阿芳與丈夫離婚前夕,持續與阿強親密出遊,宛如一家三口。阿芳不甘配偶權二度受侵害,再度提告求償100萬元。橋頭地院審理後,認定阿花行為確實構成新的侵權,判決應再賠償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芳與阿強於民國105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112年間,阿芳抓包丈夫與阿花發生婚外情,阿花甚至因此懷孕生子。阿芳憤而提告,橋頭地院於113年3月判決阿花須賠償40萬元確定,該案於同年5月塵埃落定。
然而,阿芳主張,阿花在拿到前案判決後,並未與丈夫徹底斷絕往來。在阿芳與阿強於114年6月協議離婚之前,阿花仍持續與阿強出遊,並多次在公開場合互動親密,甚至連阿花與阿強所生的孩子也一同入鏡,三人互動與一般情侶、親子無異。阿芳認為阿花此舉是對她的「二次傷害」,加重其精神痛苦,因此再度訴請賠償100萬元。
面對指控,阿花則喊冤,辯稱她與阿強見面及出遊,都只是為了配合阿強探視雙方所生的小孩,並非持續交往,且阿芳與阿強早已分居、婚姻名存實亡,前案已賠償,不應再加重其賠償責任。
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阿芳提出的照片證據,阿花與阿強及小孩出遊時,互動親密、舉止自然,與一般家庭出遊無異,明顯已逾越普通朋友分際,阿花辯稱僅為探視小孩,顯不足採信。
法官進一步指出,阿花在前案判決確定後、阿芳與阿強離婚前,仍持續與阿強有不當往來,此行為並非前案判決效力所及,屬於新的侵權行為,阿芳確實有權再請求賠償。
關於賠償金額,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以及阿芳與阿強的婚姻在前案後已產生破綻,最終仍走向離婚,阿花後續行為對婚姻破壞的程度已屬有限,因此認為賠償金以10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2026/07/25 05: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500002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