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渣男散布未成年前女友私密影像 法院判2年、緩刑4年

徐姓男子將他與未成年的前女友性愛影片傳給他人,台南地方法院依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及交付少年性影像罪,判應執行2年,緩刑4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徐姓男子與未成年女友小柔(代稱)交往期間,為滿足私人性慾,拍攝兩人性愛影像。分手後,他竟將該性愛影像傳送給另一黃姓女子,再上傳到某私密群組,小柔知道後報警查辦。小柔指控,徐男的惡行導致她身心承擔重大壓力。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徐男法治觀念偏差,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及交付少年性影像罪,判應執行2年,緩刑4年,須接受法治教育4場。

判決指出,成年的徐男於民國112年11月間與小柔交往期間,在台南市的徐男住處內,2人發生性行為時,經小柔同意下,徐男以手機拍攝他與小柔的性行為影像。

113年1月間,徐男與小柔分手後,在台南市某KTV內,徐男以手機對傳功能,將他與小柔的性行為影像傳輸給黃女,事後黃女再上傳到某私密群組內。因雙方有共同友人見到該影像,通知小柔後,她驚覺性愛影像遭外流即報警處理。

小柔提出她與徐男在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截圖、私密群組的對話紀錄截圖、她與黃女的對話紀錄截圖,指控徐男是惡意上傳兩人的性愛片。

法官認為,徐男的行為應予相當的非難,他在檢警偵查時否認犯行,到法院審理時才坦承犯行,並與小柔達成和解,並已全數給付賠償金,他已坦承犯行,反省己過,予以宣告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2年內,接受4場法治教育,以強化其法治觀念,期勿再觸法網。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026/07/24 12:4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4002314-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