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一名媳婦明知與鄰居有口頭換地歷史,卻在受贈土地後主張權利,要求鄰居拆屋;圖非當事人。(示意圖/AI生成)
祖輩一句口頭約定,讓後代對簿公堂!澎湖一名劉姓女子於108年獲婆婆贈與土地,發現土地被陳姓鄰居興建的房屋與庭院占用,氣得告上法院,要求陳家拆屋還地、追討60萬元不當得利,並要求按月支付1.5萬元租金。法官傳喚前小姑出庭,揭開雙方祖輩早在幾十年前就「口頭換地」的歷史,認劉女討地有違誠信原則且涉權利濫用,判決敗訴。
劉女主張,自己是澎湖縣某地號土地的所有權人,陳姓鄰居家族共有的一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權占有其名下土地,包含31.52平方公尺的庭院及75.21平方公尺的建物共106.73平方公尺(約32坪),指對方未經同意長期占有,因此依民法要求陳家拆除屋還地,還要按月索取1.5萬元租金,並討回過往5年的不當得利60萬元。
陳姓一家挨告全傻眼,並表示這棟老家在祖父時代就已興建,當時祖父與對面鄰居(即劉女婆婆的祖父)達成「土地交換使用協議」,由陳家提供名下另一塊土地給劉女婆婆的祖父耕種花生,對方則提供該土地供陳家蓋房,雙方互換使用數十年。
此外,民國79年間陳家整修改建房屋時,劉姓家族就住在對面,全程看在眼裡也未反對。陳家痛批,劉婦因受贈取得土地就撕破臉提告,顯然是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
法官傳喚劉婦的前小姑(即婆婆的女兒)出庭作證。前小姑證稱,當初是因為哥哥信用破產,母親才在108年間將土地贈與登記給當時的大嫂劉女,自己從小就知道兩家在阿公年代有「土地交換」的口頭約定,「因為都是親戚,這塊給你們蓋,後面那塊就跟我們交換」,而母親也確實在陳家提供的土地種花生種到80多歲;之所以一直沒辦理登記,只是因兩塊地之間有一條巷子,雙方對界線劃分各有堅持才僵持至今,但土地互易是事實。
法官認為,劉女於98年與前夫結婚,曾設籍該處,對於兩家祖輩互換土地以及建物占用狀況不可能不知情,雙方長年和平使用,被告陳家並非無權占有;再加上劉女請求拆除面積包含建物的主結構,若強制拆除將對結構安全造成重大影響。
澎湖地院審酌,劉女明知兩家有口頭換地歷史,卻在受贈土地後主張權利要求拆屋,悖於誠信原則,且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有權利濫用情事,因此駁回全部訴求,陳家免拆免賠,訴訟費用由劉女全額負擔。可上訴。
2026/07/22 15:5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200323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