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縱火燒窗簾致鄰居死亡 國民法官參審判8年遭撤銷(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市男子曾俊懿民國113年在新北新莊區的租屋處內燃燒窗簾,導致鄰居吳姓女子死亡,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曾男放火後有按鄰居門鈴提醒,且主動投案符合自首要件,依殺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 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有漏未審判之處,今(22)日撤銷發回新北地方法院更審。
曾俊懿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凌晨2點多在新北市租屋處的套房內,以打火機點燃套房內隔簾,火勢延燒至周邊物品及建物,致使套房隔壁4室住戶因一氧化碳中毒併吸入性燒灼傷導致呼吸衰竭死亡,同室另一住戶雖也一氧化碳中毒,因及時送醫救治,幸未發生死亡之結果。
一審認為曾男犯罪後有按鄰居門鈴,使鄰居得以及時撥打119前來滅火,雖未能賠償被害人家屬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然於偵審中坦承客觀行為之犯後態度,判刑8年。
上訴後,二審高院認為一審認定曾俊懿基於殺人不確定故意,放火燒毀住處致吳女身亡,但檢察官上訴主張另有2名鄰居在曾俊懿縱火波及的範圍內,也應論處殺人未遂罪,一審漏未審酌因次撤銷發回。
2026/07/22 10:2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200172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