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二審判決少女侵害黃女的配偶權,賠償10萬元定讞。(本報資料照)
人夫陳姓男子與未成年原住民女子發生不倫戀,陳男還以「神明說我們會在一起很久」、「只要不背叛就能在一起」等甜言蜜語跟小三畫大餅,元配被蒙在鼓裡,直到在丈夫車內發現來路不明的「口紅」,揪出小三,怒告小三求償,小三上訴遭法官駁回確定,須賠償10萬元精神撫慰金。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男與黃女於民國104年結婚,並育有4名子女。113年2月起,陳男與當時未成年的原住民少女交往,期間多次在工作場所及旅館發生性行為。
黃女於113年6月發現丈夫出軌,陳男坦承並終止關係。黃女提告小三,檢附小三與陳男兩人於社群軟體上的對話紀錄,求償精神撫慰金,法官一審判決小三賠償10萬元。
小三認為以她當工讀生的僅約1萬元薪資的收入,10萬元賠償金太高,提起上訴,並辯稱,陳男在她未成年時就騷擾她,她曾對陳男提訴違反性自主,陳男因而遭解僱;與陳男發生行為時,她尚未成年,才會聽信陳男「神明說會在一起」、「不背叛就不分手」等話術。
黃女反問小三因為想「轉正」而故意丟口紅在車內,她發現後質問陳男,陳男才跟小三挑明分手。
二審法官審理後認為,對話紀錄顯示小三知情陳男有妻兒,仍期待「轉正」,並持續交往,行為時雖未成年但已就業,對於與有配偶之人不當交往行為,將侵害婚姻配偶權,具備相當心智辨識能力,不能據此免責。審酌雙方經濟狀況,認定原判決賠償10萬元適當,駁回女方上訴。
2026/07/22 11:5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200225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