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莊姓男子日前騎車酒駕被攔,呼氣酒精濃度僅0.16毫克,只比法定標準0.15多出一點點,他自認符合「勸導免罰」的寬容值,氣得提告撤銷9萬元罰單及吊照處分。(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一名莊姓男子日前騎車酒駕被攔,呼氣酒精濃度僅0.16毫克,只比法定標準0.15多出一點點,他自認符合「勸導免罰」的寬容值,氣得提告撤銷9萬元罰單及吊照處分。沒想到法官當場勘驗密錄器,發現他不只闖紅燈,還見警就迴轉落跑,當場打臉:「這種行為還敢說情節輕微?」一審判決出爐,莊男慘敗,9萬罰鍰一毛都少不了!可上訴。
判決指出,事情發生在114年8月17日上午8時許,莊男騎機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松江街時,被巡邏員警盯上。原來他先在鐵道二街與瀋陽街口闖紅燈,車身還搖搖晃晃,看到警察更心虛迴轉落跑,員警當場尾隨攔停,一測酒測值0.16毫克。
莊男主張,自己前一晚10點喝的酒,早就過了10小時,意識清楚也沒有醉態,且酒測值落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的0.15至0.17毫克「得勸導免舉發」範圍內,員警和交通局卻直接開罰,根本是裁量怠惰。他委任律師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當庭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發現事實並非莊男說的那麼無害。員警職務報告清楚記載,當時目擊莊男闖紅燈在先,車身又搖擺不定,見警還加速迴轉逃逸,尾隨攔停後詢問,莊男坦承昨晚有喝酒。
法官認為,雖然酒測值只超過標準0.01毫克,但道交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不是「一定得勸導」,而是必須同時符合「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三要件,員警才能裁量是否改以勸導代替舉發。
問題是,莊男不只酒駕,還在市區道路闖紅燈、搖晃行車、逃避稽查,法官直言:「這種行為已經嚴重危害用路人安全,哪裡情節輕微?」認定舉發員警當場判斷予以舉發,沒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裁量並無違法。
更慘的是,這已經不是莊男第一次酒駕被逮。法院查出,他在108年8月19日就曾因酒精濃度超標(0.25-0.4未含)被吊扣駕照12個月,距離這次被抓剛好還在10年內,構成道交條例第35條第3項的「10年內第2次」加重處罰要件。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依規定裁處罰鍰9萬元(法定最高額)、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還要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參加道安講習。法官審理後認為全部於法有據,駁回莊男之訴,訴訟費300元也由莊男負擔。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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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 05:4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100002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