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性侵3名女兒175次,判刑663年上訴被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智(化名)與妻子育有3名女兒,可他身為人父卻心思姦淫,將3銘欽生女兒均視為洩慾工具,在2018年至2024年間長期對孩子們伸出狼爪,屏東地院一審認定阿智惡行滔天,共犯下高達175罪,累計判處663年9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至高雄高分院,阿智辯稱「手段尚屬平和」請求輕判,近日駁回。
判決書揭露,受害的3名女兒當時皆為未滿14歲,阿智利用身為父親的權威與親情信賴,不顧女兒驚恐痛哭,長期對她們猥褻甚至強制性交,其中大女兒便是從國小三年級起,被以每個月兩次的頻率侵犯、猥褻。三姊妹長期籠罩在父親的性侵陰影下,飽受身心重創,後續由母親發現異常,及孩子們向阿嬤求援,整建事才浮上檯面。
檢方根據女兒的證詞,認定阿智涉犯190次性侵,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其中15次證據不足,遂認定175次犯行成立,依妨害性自主等罪,每罪分別判處3年8個月至8年不等,累計總刑期高達663年9個月,未合併執行刑。
阿智不服上訴,二審時辯稱自己已在法院坦承全部犯行,讓女兒免於出庭詰問的二次傷害,且辯稱未使用嚴重強制方法,手段尚屬平和,希望法官移送調解以便爭取輕判。
不過,高雄高分院法官痛批,阿智身為父親本應恪盡父職愛護子女,竟悖逆人倫、反於綱常,長期摧殘親生骨肉,所生危害至深且鉅,且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認定一審針對175罪判處的刑度已屬於低度區間,兼顧公平與妥適性,因此駁回上訴,維持663年9月刑期。不過,依現行《刑法》規定,有期徒刑合併執行的法律上限為30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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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9 10:0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900107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