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全給妹妹」沒簽字無效,亡母千萬房產爆繼承爭議,一對子女提告要求返還全部房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姊妹40年前共同購買下一戶公寓,當時因為妹妹剛離婚,擔心遭到前夫騷擾,便將名下持分借名登記在姊姊名下。在妹妹過世後,她的子女主張母親早已借給姊姊100萬元,雙方更約定整間房子都歸母親所有,因此,提告要求返還全部房地。
判決指出,婦人阿珍與胞姊阿蓉(均化名)於1985年共同購入一處公寓及土地。阿珍因為當時剛離婚,擔心前夫賭博欠債及後續騷擾,於是將自己持有的一半產權借名登記在姊姊名下,由雙方共同貸款購屋。
阿珍的子女阿安與小婷(均化名)主張,後來阿蓉因投資失利,陸續向他們的母親借款100萬元,無力還款及負擔房貸,因此口頭承諾將持有的一半房產也讓給阿珍,剩餘貸款全部由阿珍承擔。此後近40年間,母親及他們一直住在該屋,房屋管理、繳納電費、地價稅及生活使用均由母親一家負責,阿蓉早已搬離,形同只是名義所有權人。
阿安與小婷還提出多項證據,包括戶籍資料、電費單、地價稅繳款紀錄、家庭照片、畢業紀念冊地址、商業登記資料,以及母親阿珍生前親筆手寫文件與LINE對話紀錄,主張足以證明整間房屋早已約定歸阿珍所有。
不過,阿蓉則否認曾經將全部房屋讓與妹妹。她坦承,妹妹確實有一半產權借名登記在自己名下,但否認曾借款100萬元後以房抵債。她表示,妹妹一家長年居住,是因自己疼惜胞妹,才同意由妹妹負擔貸款及稅費並居住使用,並非代表自己放棄所有權。
法院審酌後指出,借名登記契約本質建立於雙方信任關係,只要當事人終止借名關係,即可請求返還財產。本案中,阿蓉已明確承認妹妹原本擁有的一半持分只是借名登記,因此這部分依法應返還。
至於阿安與小婷主張另一半產權已因100萬元借款而轉讓,法院認為,雖然LINE對話中提到「曾口頭承諾把房子給妹妹」,也提及雙方曾討論辦理過戶,但依《民法》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仍須依法完成書面及登記程序,單靠口頭承諾或LINE訊息,難以直接認定所有權已合法移轉。
此外,法院也指出,妹妹阿珍留下的親筆手寫說明,既未經對方簽名確認,也沒有其他客觀證據相互印證,即使內容提及借款及房屋歸屬,也不足以作為已完成產權移轉的證明。
法院認定,阿安與小婷僅能證明母親原本持有的一半產權屬借名登記,另一半仍屬阿蓉所有,因此,判決阿蓉應返還土地十分之一及房屋二分之一所有權,其餘要求返還整棟房屋的請求則予以駁回。
2026/07/19 09: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900084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