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男與女同學於畢業旅行時爆發妨害性自主疑雲,一審橋頭地院與二審高雄高分院皆因通話時間不符、驗無傷勢與DNA等關鍵理由,依法判決趙姓男子無罪。(資料照片)
趙姓男大生被控畢業旅行期間,在飯店房間企圖性侵喝醉女同學,遭女方提告強制性交未遂罪。一審橋頭地院調查,認定女方身上無傷勢與DNA,且其前男友聲稱接到求救電話的通話時間,與被告在房內時間不符,判決照男無罪,二審因缺乏補強證據,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可上訴。
判決指出,趙姓大學生與女同學於民國112年5月前往南投縣畢業旅行期間,當晚女方因酒醉由同學攙扶回房休息。晚上7時21分許,趙姓男子單獨進入女方房間獨處,隨後於下午7時32分許離去,前後停留11分鐘。女同學事後控訴,男方趁隙將她強壓在床並強扯外褲、掀開上衣企圖性侵,因她奮力用腳踢開反抗才未得逞。
然而,法官審理發現,女同學的指述在歷次偵審中對於男方如何侵犯等關鍵情節前後不一,且事後採證並未在女方身上驗出男方的DNA跡證,驗傷診斷也顯示女方全身毫無外傷,缺乏客觀物證支持。
此外,女同學的蘇姓前男友出庭作證,聲稱在通話中聽見女方哭喊拒絕。但法官比對通話紀錄,2人的通話時間是從下午7時36分開始,趙姓男子早已離開房間。
一審橋頭地院因此判決照男無罪。案經橋頭地檢署上訴,高雄高分院認定檢方並無提供補強證據,可以證明趙男確實犯罪,維持無罪判決。
2026/07/18 12:1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800160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