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被鄒男攔下並持「木柄針錐」攻擊眼部,致陳男左眼受創嚴重。(資料照)
鄒男持「木柄針錐」攻擊陳男,導致陳男左眼球破裂,術後視力僅0.02,彰化法院審結,依重傷害罪判處鄒男4年徒刑,並於刑滿或赦免後施以5年監護處分。(葉靜美攝)
陳姓男子在前年10月15日晚間,騎機車行經彰化縣埔心鄉瑤鳳路時,突遭鄒姓男子手持長達20公分的「木柄針錐」攻擊,導致左眼球破裂,術後視力僅0.02,原以為是一起隨機傷人事件,經追查竟是鄒男求職遭拒、心生不滿的蓄意報復,彰化法院審結,依重傷害罪判處鄒男4年徒刑,並於刑滿或赦免後施以5年監護處分。
判決書指出,鄒男在民國113年10月14日到陳男任職的公司求職,並在隔天到公司接受教育訓 練,但該公司副廠長認為鄒無法勝任工作,兩人因而發生口角爭執,鄒隨即在當天中午離開公司。
未料當日晚間8時30分,鄒男又回到公司,並在該公司門口抽菸,陳男等人見狀,上前告知現場有易燃物制止,引滿鄒男不滿,雙方發生口角爭執,甚至演變成肢體衝突。
事後陳男騎機車要返家時,鄒男竟騎機車一路尾隨,至埔心鄉瑤鳳路時,攔下陳男,陳因怕雙方機車發生碰撞,以左腳踢向鄒的機車,雙方隨後將車輛停靠路邊理論,鄒竟突然手持木柄針錐攻擊陳男左眼,致陳男左眼球破裂,術後左眼視力僅0.02。
陳男忍痛與鄒男扭打,設法奪下木柄針錐,並將鄒男推落路旁排水溝,鄒男趁隙逃離,躲進附近超商,最後仍遭警方查獲。
法官當庭勘驗該木柄針錐,總長度20公分,純金屬尖錐部分長達11公分,認為其外觀尖銳,屬於具有高度危險性凶器;並參酌鄒男遭逮送醫時,向員警提及「我原本是要把眼睛挖出來」,認為鄒男確實是故意朝陳男眼睛部位攻擊。
彰化地方法院審結,認為鄒男在庭上所稱,當時是陳男要打他,他就拿剔牙用的木錐撥開陳男的手,不小心用到陳男眼睛,是推託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依犯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沒收扣案木柄針錐。全案可上訴。
2026/07/1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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