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民國114年3月約外國籍的女子前往酒吧飲酒,雙方認識3年多,陳男卻侵犯對方。(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民國114年3月約外國籍的女子前往酒吧飲酒,雙方認識3年多,具有一定信任基礎,結果陳男載女子回家後,竟對女子上下其手,起初女子害怕不敢聲張,只能繼續裝睡,直到最後差點失身才緊急制止,隨後報警提告,刑事部分陳男一、二審皆判處7月,民事則判陳男要賠償25萬元,全案確定。
據判決書指出,陳男與女子認識3年,雙方於114年3月11日凌晨相約前往沙鹿區某酒吧飲酒,同日上午6日兩人返回租屋處休息,女子因酒醉疲累入睡。
而陳男眼見女子不能抗拒,竟將手伸入衣服內襲胸,並撫摸腹部、胸部、臀部、大腿、臉部及外陰部,女子驚醒後相當害怕,閉眼轉身面向閃躲,但陳男仍舊繼續親吻,直到陳男有拉扯褲頭舉動,女子決定不再隱忍動手制止,女子決定報警提告,台中地檢署依法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依乘機猥褻罪判陳男7個月,台中高分院駁回陳男上訴;而女子另外提起民事求償,此案近日二審宣判,台中高分院譴責陳男為滿足一己私慾,漠視女子性自主權,對心理上造成一定程度傷害,認為陳男賠償25萬為適當,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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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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