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拿學生道歉訊息求償60萬,嘉院判敗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嘉義縣某國小前約聘教師因遭學生申訴性騷擾,被學校中止聘約且1年不得聘任。事後學生曾傳訊道歉,甚至表示「當時你沒有性騷擾我們」、「是我自己亂說的」,教師認為足以證明遭誣陷,提告學生及家長連帶求償60萬元。不過嘉義地方法院認為,學生事後的道歉內容不足以推翻性平調查結果,也無法證明當初是故意捏造事實,因此駁回教師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原告原為嘉義縣某國小約聘教師,學生於2024年10月向學校提出性騷擾申訴,導致教師遭中止聘約、1年不得聘任,並須自費接受至少6小時心理諮商及8小時性平課程。教師主張,學生因不滿被要求參加英語演講比賽而心生怨懟,事後更主動傳訊息坦承「當時你沒有性騷擾我們」、「是我自己亂說的」,足以證明整起事件是惡意霸凌及虛構事實,因此向學生及其家長請求1年薪資損失5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共計60萬元。
不過,法官審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發現,除提出申訴的學生外,調查小組另訪談多名學生,並綜合相關書證、物證及人證後,認定教師曾對申訴學生有摸頭、雙手搭肩、摟肩、側面環抱等行為,另對兩名男學生也有摸頭、摸肩等行為,部分行為均構成性騷擾;另有部分指控則認定不成立。
法官表示,校園性平申訴制度本來就是法律賦予被害人尋求救濟的管道,學生依法提出申訴,並非侵權行為。性平會調查也不是只採信單一學生說法,而是綜合相關證據後作成認定,因此無法僅因學生事後傳送道歉訊息,就反推當初申訴是故意虛構。
法院審理,學生事後道歉,也可能是得知教師遭中止聘約、1年不得聘任等處分後,認為後果超出原先預期,因此對事件表達歉意,尚不足以認定學生當初是故意捏造事實或惡意誣告。由於教師無法證明學生故意虛捏事實,學生申訴屬善意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不具侵權行為違法性,因此駁回教師求償60萬元之訴。
2026/07/13 09:37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962379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