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害地板全毀!惡鄰拒開門驗屋神隱,法院祭「證明妨礙」,判決須將漏水修復至不再滲漏。(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2樓屋主控訴樓上共用管線破裂,導致家中主臥牆面嚴重滲水、壁癌及地板毀損,多次通知4樓屋主處理均遭置之不理。法院認定,4樓屋主刻意拒絕配合漏水鑑定,已構成「證明妨礙」,判決須將漏水修復至不再滲漏,如拒不修繕,也必須容忍鄰居進屋施工,另須賠償2萬5000元修復費。
判決指出,男子阿豪與女子小晴及小妍(均化名)等3人,共同擁有一處公寓2樓住宅。2024年2月,主臥室牆壁突然出現滲水情形,油漆大片剝落、牆面長出壁癌,塑膠地板也因長期受潮而損壞。
他們起初請技師逐層檢測,確認並非正上方住戶所致,後續再透過染色測試追查,研判漏水來源為隔壁棟4樓及頂樓增建物共用管線破裂。由於另一名相關住戶已與原告調解並分擔部分修繕費用,但4樓屋主始終拒絕處理,原告只好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期間,為查明漏水原因,曾委託專業單位進行鑑定,安排技師前往現場勘查。不過,4樓屋主不僅未到場,也未領取相關通知,技師到場按門鈴無人應門,導致無法進入屋內檢測,整個鑑定程序因此中斷。
法官指出,4樓屋主歷經多次合法通知,包含數次言詞辯論庭均未現身,警方訪查也確認其實際居住該址,顯見並非無法聯繫,而是刻意不配合鑑定程序。
法院認為,漏水原因本來應由阿豪等3人負舉證責任,但鑑定必須取得樓上住戶配合才能完成,4樓屋主故意阻礙證據調查,已符合《民事訴訟法》所稱的「證明妨礙」。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得綜合相關照片、技師檢測資料、漏水測試、施工紀錄及其他證據進行判斷,並採信原告主張,認定漏水確實來自4樓及頂樓增建物共用管線破裂。
法官表示,漏水導致下方住戶所有權受侵害,依《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4樓屋主應負責修繕專有部分及相關管線,使建物恢復至不漏水狀態。若仍拒絕修復,也不得阻止2樓屋主偕同修繕人員進入屋內施工,相關修復費用均須由4樓屋主負擔。
至於損害賠償部分,法院認定,漏水造成牆面油漆剝落、壁癌及塑膠地板受損,修復費用共5萬元,其中另一名相關住戶已支付2萬5000元,因此,判決4樓屋主須再賠償剩餘2萬5000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至清償為止。
2026/07/11 10:1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100083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