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4年打3次離婚官司全敗 真相曝光!婚外同居還帶兒入住

4年打3次離婚官司全敗,真相曝光!婚外同居還帶兒入住,法官判決駁回離婚請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丈夫主張夫妻分房長達10年、彼此毫無交集,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並希望取得未成年子女的單獨親權。不過,法院審理後發現,丈夫曾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另一名女子同住近一年,甚至帶著未成年兒子一起生活,認定丈夫才是造成婚姻重大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判決駁回離婚請求。

判決揭露,男子阿宏與妻子小芬(均化名)於1998年結婚,婚後育有兒女,其中僅小兒子尚未成年。阿宏主張,夫妻多年來分房居住,長期沒有夫妻生活,彼此缺乏溝通,形同陌生人;小芬不願分擔家務,也未善盡照顧孩子及孝順長輩責任,婚姻基礎早已瓦解,因此依法請求判准離婚,並希望由自己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

小芬則全盤否認,反控阿宏才是婚姻破裂的元凶。她指出,阿弘長達10年與其他女子保持婚外關係,自己之所以分房,是因曾遭丈夫施暴,只能為保護自身安全而避免同房。她也表示,阿宏近4年已三度提起離婚訴訟,先前都遭法院駁回,如今婚姻狀況並未有重大改變,再度提告只是反覆興訟。

法院調查發現,阿宏前一次離婚訴訟期間,子女及親屬都曾出庭作證。證詞顯示,小芬婚後長期負責煮飯、清潔等家務,照顧一家十餘口人的生活起居,直到婚姻關係惡化後,才因情緒低落偶爾飲酒紓壓,與丈夫指稱的「酗酒」情況並不相符。

更重要的是,法院認定,阿宏確曾搬離住處,與另一名女子共同生活超過半年,甚至帶著未成年子兒子一起同住。法官認為,此舉已明顯逾越婚姻關係中與異性交往的合理界線,嚴重破壞夫妻互信,也是婚姻破裂最主要原因。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婚姻若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固然可以請求裁判離婚,但造成婚姻破裂的可歸責一方,原則上不得主動請求離婚。雖然憲法法庭112年判決已放寬限制,若完全禁止離婚將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仍可例外准許,但本案並不符合相關情形。

法官表示,目前未成年兒子年僅13歲,仍需要父母共同陪伴;此外,小芬向法院坦承,若離婚恐因經濟困難失去孩子,甚至難以獨自生活,且已有接受心理諮商紀錄。阿宏也未提出足夠補償措施,因此若准予離婚,對小芬的影響過於重大。

綜合全案,法院認定,阿宏才是婚姻破裂的主要可歸責者,且本案不符合憲法法庭所稱「過苛例外」情形,因此,駁回離婚請求,阿宏也無法取得未成年子女親權,全案仍維持婚姻關係。

2026/07/10 13: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000113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