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買房就衰遇漏水惡夢 元凶抓到了!樓上管線、防水層全出包

買房就衰遇漏水惡夢,元凶抓到了!樓上管線、防水層全出包,憤而提告要求修繕,另外求償19萬餘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買房最怕碰到漏水問題。一名男子阿岳(化名)購入中古公寓3樓住宅後,發現浴室、陽台天花板長期滲水、壁癌嚴重,經專業鑑定後,確認漏水源頭來自樓上4樓住戶的給水管及浴廁、前陽台防水層,憤而提告要求修繕,另外求償19萬餘元。

判決指出,阿岳於2024年向前屋主購入一處3樓公寓,交屋前便發現浴室天花板漏水嚴重,因此,雙方在買賣契約中特別約定,交屋半年內若仍然有漏水,由賣方負責修繕,並保留30萬元價金作為後續修復之用。

然而漏水問題始終沒有改善,阿岳提起訴訟,主張樓上4樓男雌主阿泰(化名)所有房屋長期漏水,造成自家兩間浴室及前陽台天花板滲漏、壁癌及裝潢受損,不僅影響居住品質,也導致精神痛苦,因此要求對方修繕漏水點,另請求修繕費9萬352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共計19萬352元。

法院委託專業漏水鑑定單位勘查後確認,3樓漏水來源並非房屋本身,而是4樓住家的給水管漏水以及浴廁、前陽台防水層失效所造成。不過,由於4樓屋主拒絕讓鑑定人員進入住家進一步檢測,因此鑑定單位無法提出具體施工工法,只能確認漏水原因。

阿泰辯稱,自己一直有誠意處理,也曾多次聯絡樓下住戶了解狀況,且漏水遲遲無法修復,是因房客拒絕配合施工,並非自己故意拖延;此外,他還主張阿岳買屋時早已知道房屋漏水,且已向前屋主獲得補償,如今再向他求償,形同重複請款。

法官認為,專業鑑定結果已足以證明,3樓漏水確實來自4樓,且房東不能以房客拒絕施工作為免責理由。身為房屋所有權人,本就有管理及維護房屋的義務,因此依法應將給水管及浴廁、前陽台防水層修繕至完全不漏水,以排除對樓下所有權的妨害。

至於賠償部分,法院認,阿承岳因漏水導致房屋修復費用為9萬352元,且漏水持續近2年,浴室長期潮濕、發霉,已影響日常生活及居住安寧,因此另酌定精神慰撫金2萬5000元,兩項合計應賠11萬5352元。

不過,法院也指出,阿岳先前已就同一漏水問題,與前屋主達成25萬元調解並完成領款。由於前屋主基於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4樓屋主則基於侵權責任,兩者雖法律基礎不同,但都是針對同一漏水損害負責,屬於法律上的「不真正連帶債務」。

法官認為,既然阿岳已取得25萬元調解金,高於本案依法可向阿泰請求的11萬5352元,因此,阿泰的金錢賠償責任已因前屋主履行而消滅,因此,判決阿泰僅須完成漏水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無須再支付任何修繕費及精神慰撫金。

2026/07/10 11:0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0001102-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