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彰化花壇前鄉代會主席「喬事」土地賣建商!圖利罪判囚7年定讞

前鄉代會主席「喬事」讓土地順利賣給建商 圖利罪判囚7年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連續擔任16年鄉民代表的彰化縣花壇鄉前鄉代會主席李岳珉,民國105年得知鄉內有一筆土地,是沒有道路的「袋地」,因無法指定建築線賣不出去,他施壓公所人員開闢側溝和開路鋪柏油,使土地順利買給建商蓋房,他獲不法利益93萬餘元,最高法院依圖利罪將李判刑7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沒收,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李上訴是爭執事實,辯稱該址確有淹水情事、有施作排水溝必要、是為民服務,沒有施壓承辦人也沒圖利意圖,但最高法院認為,這部分ㄧ、二審都調查很翔實,李不符合上訴第三審的法定事由、駁回確定。

李岳珉民國91年8月1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長達16年擔任彰化縣花壇鄉民代表會的鄉民代表,他曾在公所建設課擔任代理辦事員、代理技士及技士等職務,並負責受理建築執照申請及准給建築執照,所以熟悉申請指定建築線的相關法令、要件、流程及應備文件,其後亦以仲介土地買賣賺取佣金為業。

李知悉一塊土地過往並無淹水情況,該處也非易淹水地區,並無興建水溝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竟圖讓公所以公帑在土地邊界興建水溝,與在旁邊土地泥地部分鋪設瀝青路面,不法創設土地是鄰接公所養護之「現有巷道」外觀,他讓原本賣不出去的土地售出,從買賣雙方收取買賣仲介佣金93萬3435元。

歷審認為,李為使自己獲取買賣仲介佣金及取得土地的建商利益,明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卻猶為本案犯行,其所為濫用民意代表職責,敗壞官箴,應嚴予非難,且他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欠佳,量處有期徒刑7年,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026/07/08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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