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被控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二審重判8年10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案情大逆轉!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先前被控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一審時法官僅認定他偷拍與C女的性愛片,判決相對較輕。但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後,法官認定他對年僅12歲的國一少女A女強制性交罪證明確,不僅撤銷原判決,更重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判決指出,徐男於112年11月間在耶誕城透過「免費抱抱換IG」活動結識年僅12歲的A女。雙方互加IG後,徐男明知對方自我介紹寫著「新北小國一」,且限時動態中不斷強調「我才12歲」,卻仍於112年11月24日將A女約回鶯歌住處。
A女在法庭上泣訴,當天遭徐男壓制,她緊抓內褲、夾緊雙腿並大喊「不要」,仍遭徐男以手指及生殖器性侵得逞,甚至連續高達7次。儘管徐男辯稱A女「化妝成熟、穿著暴露」看不出年紀,且是合意性交,但法官比對IG截圖發現,徐男甚至曾誇獎A女「大隊接力跑很快」,顯見其密切關注A女動態,「不可能不知道對方是國一學生」,直接打臉其辯詞。
更讓法官痛心的是,A女案發後出現嚴重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學校導師與輔導老師證稱,原本活潑外向的A女,事後竟出現拔頭髮、撞牆、自殘等行為,甚至因幻聽、幻覺須至身心科就診,學業也因此中輟。這些具體事證成為法院認定徐男「違反意願」強制性交的關鍵補強證據。
此外,徐男也被查出於112年10月間,與另一名未成年少女C女在旅館性交時,未經同意偷拍性影像。雖然C女部分徐男坦承犯行,但合併A女的重罪,高等法院撤銷一審較輕的判決,改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合併應執行刑8年10月。法官並宣告,未扣案的性影像及拍攝用的手機均沒收,若無法沒收,將追徵其價額。
不過,判決中另一名指控遭徐男以手指性侵的B女,案情卻出現逆轉。由於B女是在其男友等人於112年11月26日將徐男痛毆成重傷(導致骨折、橫紋肌溶解) 後,才於同年12月提出性侵告訴。高等法院認為此舉不排除是為了「合理化毆打行為」的報復手段,且B女證詞與男友有重大矛盾,基於罪證有疑,將此部分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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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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