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萬元的誘惑!台男「假結婚」想助陸女來台,移民署一問露餡,判處有期徒刑6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為了15萬元報酬,答應與大陸女子假結婚,還親赴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再持相關公證文件返台申請對方來台團聚。不料,移民署面談時察覺諸多異常,當場識破假結婚,全案移送法辦。法院審理後,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判處男子有期徒刑6月。
判決指出,男子阿岳明知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不得非法進入台灣,仍與女子小語共同策畫,以假結婚方式協助大陸女子小婉(均化名)取得來台資格。檢方查出,2024年8月小語透過LINE聯繫承岳,表示只要與小婉辦理假結婚,就可獲得15萬元報酬。
阿岳同意後,對方先匯款3000元供他辦理證件及赴陸相關費用,雙方隨即展開假結婚計畫。之後阿岳前往大陸與小婉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當地公證機關核發的結婚公證書。返台後,他再向海基會申請文件驗證,取得驗證證明,並持相關資料向移民署提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團聚申請。
不過,移民署受理後,依法安排面談,阿岳在訪談過程中,對於婚姻相關細節說詞出現多處漏洞,引起承辦人員懷疑,進一步查證後認定,阿岳與小婉的婚姻關係並非真實,因此,駁回團聚入境申請,也讓整起假結婚案曝光。案件移送檢方偵辦後,阿岳坦承犯行。
法院指出,阿岳與共犯分工合作,先赴大陸辦理假結婚,再利用公證及驗證程序,企圖協助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已著手實施犯罪,只因移民署及時查獲,未能完成入境,依法屬未遂犯。
法官審酌,阿岳企圖藉由假結婚規避我國入出境管理制度,對社會秩序及移民管理均有潛在危害,所幸最終未造成非法入境結果,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因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
法院另說明,此罪法定最重本刑高達7年,即使本案因未遂而減輕處刑,依法仍不得易科罰金;不過,阿岳日後仍可依法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至於原本約定可取得的15萬元報酬,由於假結婚計畫遭及時查獲,實際並未領到款項,因此,沒有犯罪所得可供沒收。
2026/07/06 12:1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600126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