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竟與店內男同事阿宗(化名)發生不倫戀,還偷偷生下一個女兒。(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源(化名)與妻子小華(化名)結婚後,因妻子到三峽娘家附近的超商擔任店長,長期分居兩地,不料妻子竟與店內男同事阿宗(化名)發生不倫戀,還偷偷生下一個女兒。阿源直到在監服刑期間進行親子鑑定,才驚覺「女兒不是我的」,氣得向兩人提告求償8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小華與阿宗應連帶賠償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源與小華於110年12月27日結婚,婚後住在桃園龍潭,育有一子。111年8月間,小華受公司指派到新北市三峽區的超商分店擔任店長,因需輪值大夜班,便向丈夫表示平日住在三峽娘家,休假再回龍潭住處。阿源體諒妻子工作辛苦,同意讓她長期在外居住,沒想到此舉竟成了引狼入室的開端。
小華在三峽工作期間,與店內男同事阿宗越走越近,阿宗明知小華是有夫之婦,仍不顧道德界線與她發生性關係,小華因此懷孕,並產下一名女嬰。阿源當時因毒品案在監服刑,對妻子產女一事雖有疑慮,但直到113年12月24日進行親子鑑定,才確認女嬰與自己並無血緣關係,綠帽早已戴好戴滿。
阿源不甘受辱,向新北地院提告,主張兩人共同侵害他的配偶權,要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庭訊時,小華辯稱雙方已於113年7月調解離婚,筆錄載明「互不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之財產及非財產權利請求」,認為阿源已放棄求償權利。
但法官認為,親子鑑定是在調解之後才完成,阿源當時根本不知道妻子與他人通姦產女,無從預先拋棄請求權,因此調解筆錄不影響本件求償。
阿宗則坦承知道兩人有婚姻關係,但辯稱「當時他們就快要離婚了」,且反咬阿源在小華懷孕期間也有外遇,雖然願意賠償,但認為80萬元金額太高。
法官審酌阿源當時因毒品案在監服刑、雙方學經歷與財產狀況,以及被告侵害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定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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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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