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哥哥欠債、妹妹接手房產 法官打臉:不知情也要塗銷登記

哥哥欠債、妹妹接手房產,法官打臉:不知情也要塗銷,登記判決撤銷信託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積欠貸款近60萬元卻將名下唯一房產信託給妹妹,企圖保住房產?融資公司提起撤銷信託訴訟,主張債務人藉由信託移轉所有權,導致債權無法受償。法院審理後認為,該行為已客觀減少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的責任財產,即使妹妹並不知道哥哥欠債,也不影響法律效果,判決撤銷信託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判決指出,融資公司主張,男子阿霖(化名)於2022年向公司申辦100萬元分期貸款,後續卻未依約償還,截至提告時仍積欠約59萬餘元,公司並已取得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

然而,公司追查財產時發現,阿霖於2023年與妹妹小雯(均化名)簽訂信託契約,並將一棟房屋以信託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妹妹名下,導致自己名下已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認為該信託已侵害債權人權益,依法提起撤銷訴訟,要求塗銷信託登記。

兄妹則抗辯,該房屋一直是父親及哥哥一家人共同居住。哥哥當時因向民間借款,以房屋設定擔保,卻無力清償,房屋面臨遭拍賣風險。妹妹為了避免高齡父親失去棲身之所,先代為清償民間債務,再由哥哥將房屋辦理信託,希望保障家人居住權益,而非刻意規避追償。

妹妹表示,辦理信託時,房屋謄本上並沒有任何與融資公司債權相關的查封或抵押權登記,她對哥哥借款及積欠債務一事毫不知情,因此否認有惡意脫產。但法院調查發現,阿霖截至判決時仍積欠融資公司59萬餘元,且名下除該房屋外,已沒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最近1個年度也無所得紀錄,顯示客觀上已無清償能力。

法官指出,依《信託法》規定,只要信託行為客觀上足以減少債務人的財產,導致債權人無法獲得清償,即屬有害債權,債權人即可請求法院撤銷信託。此類案件並不以受託人或受益人是否知悉債務存在、是否具有惡意作為成立要件。

法院認為,阿霖將名下唯一房屋辦理信託後,該房屋已成為獨立信託財產,不再屬於其一般責任財產,客觀上確實降低債權保障功能,已損害融資公司的求償權利。

至於兄妹主張,信託只是為了保障父親居住權益,並非惡意規避執行,法官則指出,《信託法》保障債權人的撤銷權,不以受益人知情或主觀惡意為必要條件,即使妹妹確實不知哥哥欠款,也無法改變該信託已造成債權受損的法律效果。

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兄妹間的信託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命妹妹塗銷信託登記,將房屋恢復登記至哥哥名下擔。未來融資公司可依法再對該房屋聲請強制執行,以維護自身債權。

2026/07/04 07:3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400001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