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國小師當眾脫女學生褲子打屁股 法院認定校園性騷擾

國小老師當眾脫女學生褲子打屁股 法院認定校園性騷擾(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某國小何姓女老師當眾脫女學生的外褲及內褲,在赤裸臀部打屁股,案發後她已遭停聘,她不服遭校方認定性騷擾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校方認定性騷擾成立,並命她應於收到第2次調查報告後半年內,完成8小時心理輔導及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認事用法俱無違誤,判她敗訴。可上訴。

何女是新北市一所國小的教師,校方在112年3月15日及16日接獲家長陳情,她疑似有當眾脫女學童褲子(包括外褲及內褲)打臀部行為,經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認定她的行為成立性騷擾,命她應於半年內完成8小時心理輔導及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並建議予以記過2次之懲處,移送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議處。

該國小考核會112年11月8日會議以何女責打行為業併體罰等他案事件,由校方核予記大過1次之懲處,不再重複作平時考核,故通過性平會112年10月4日會議決議有關她的行為性騷擾成立應於半年內完成8小時心理輔導及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部分,由校方通知她處理結果,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政法院認為,被害人是2位國小1年級女學生,何女為資深女性教師且擔任該2位女學童之班導師,2女學童對何女在全班同學面前褪去其等外褲及內褲之行為,感覺不舒服,並產生負面情緒感受,而此感受,衡諸常情,凡遇此情之一般國小階段被害人當有之合理感受。

合議庭表示,校方調查小組以「合理被害人」之標準檢視,可以認同何女行為已對2學生之人格尊嚴產生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而何行為構成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目所稱之校園性騷擾,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駁回何女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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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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