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職場霸凌新法上路 大材小用、不准請假都踩雷 9大QA一次看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正式上路,勞動部列出職場霸凌認定要件,並說明常見情境是否可能構成職場霸凌。(示意圖/Shutterstock)

職場霸凌今起有新定義,主管若大材小用、工作吹毛求疵、不給同事請假,都可能踩雷。《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今(1日)正式上路,勞動部公布最新認定標準,強調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不能只憑個人感受,而是須符合5項要件。《中時新聞網》整理常見情境與認定標準,讓讀者一次看懂。

勞工在工作時,若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持續冒犯、威脅、冷落、侮辱、孤立等,導致身心健康受損,就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依據新法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5大要件,並經過調查程序才能認定。

1. 發生在工作場所,且與職務有關。

2. 由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實施。

3. 行為明顯超過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

4. 行為具有持續性,但當眾羞辱、極端人格貶損等情節重大者則不在此限。

5. 導致勞工身心健康受到實質損害。

勞動部表示,要構成職場霸凌,須符合5要件。(圖/翻攝自勞動部官網)

勞動部在《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列出7種常見的職場霸凌行為。

1. 吹毛求疵、在小事上刻意挑剔員工。

2. 以特定方式孤立、排擠員工。

3. 在公司群組或同事、主管面前咆哮、辱罵或威脅員工。

4. 持續批評,並否定員工的貢獻或努力。

5. 無故拒絕員工請假,或是不讓他參與培訓。

6. 給特定員工過重工作,或大材小用、不分配工作。

7. 設定不切實際的工作目標。

勞動部表示,不是只要讓人不舒服,就是職場霸凌,須符合上述的5要件。

律師沈以軒也在臉書說明,同事訂餐沒揪,覺得被冷落,不一定算是職場霸凌,關鍵在有沒有「利用職務或權勢」;如果是公司聚餐,負責訂餐的同事刻意將特定員工排除在外,甚至利用職務讓對方持續遭排擠,才有可能進一步討論是否構成職場霸凌。

如果只是交情好的同事,基於私人情誼訂飲料,屬於個人社交行為,原則上不在此次職場霸凌規範內。不過,沈以軒提醒,若主管發現員工長期被孤立卻未介入處理,恐讓人認為是主管默許,就有可能牽涉到「利用職務或權勢」的認定。

針對特定人士進行言語攻擊,涉及誹謗、損害名譽等情形,可能涉及民、刑事責任,當事人可自行蒐證,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至於是否構成職場霸凌,還是要看個案有無符合上面的5要件。

勞動部表示,如果只是偶發性情緒失控、大聲責罵,不一定會構成法定職場霸凌,原則上仍需符合持續性及其他相關要件,但雇主有責任適當處理這類職場人際衝突。

勞動部表示,雇主不准員工請假,或疑似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至於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仍須依個案判斷。

勞動部表示,工作過程中被顧客、病患家屬或其他外部人員辱罵、威脅或騷擾,不屬於職場霸凌,而是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是職場外部第三方的暴力行為,雇主仍有義務調查處理,並提供必要的保護與協助。

若民眾對職場霸凌認定、申訴或相關法令有疑問,可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詢問勞動法令,也可洽詢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0800-068-580),或前往職安署職場霸凌防治專區查詢相關資訊。

2026/07/01 10:5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1001632-26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