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考績法修法「未達良好」恐人人自危?銓敘部:強化保障,非僅由主管決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日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考試院祕書長劉建忻(右)、銓敘部長施能傑(左)出席備詢。(姚志平攝)

為使公務人員考績與實際工作績效相符,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天質疑,草案新增「未達良好」考績制度,最重可能遭免職,但相關認定標準過於抽象恐讓公務員「人人自危」。對此,銓敘部長施能傑表示,此次修法主要是強化程序保障,而非僅由主管片面決定,當事人若不服,也可循救濟管道主張權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考試院函送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草案明定公務員考績若被列為「未達良好」,原則上將有半年的改善期;期滿仍未達期待,或三年內第二次被考列「未達良好」就可能免職。

翁曉玲質疑,草案第8條第一項所列認定事由,包括「辦理業務態度惡劣」、「工作推諉、怠慢」、「工作品質不佳」及「影響工作團隊合作」等,都屬於法律上的不確定概念,擔心未來主管若以這些抽象理由考列部屬「未達良好」,恐衍生更多爭議。

對此,施能傑說明,目前考績制度本來就有類似的用語,此次修法主要是強化程序保障,而非僅由主管片面決定。而且公務員考績要被列為「未達良好」,除了必須列出具體事實,也須先與當事人面談、提出警示,讓當事人了解原因,讓他有改善的機會,若到了年終仍未改善才會進入考列程序,最後還要由考績委員會同意。制度設計上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都沒有爭議,但此次修法已盡可能降低爭議。

翁曉玲也質疑,如果公務員大家都很優秀,但草案限制一定比例,是否造成考列「優秀」的全是上層長官?施能傑則表示,此次修法是希望能夠解決過去大家所質疑的考績輪流的問題,以一個單位表現來看,一定會有一定比例,不可能說讓大家都是優秀。

他說,要考列「優秀」一定是他對於這個機關有非常明確清楚的,在很重要的業務上的貢獻,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上層長官沒有達到這個條件也不能打,最後程序還是要到考紀委員去做處理。

此外,草案新增「一次記兩大過免職」規定,翁曉玲認為,部分免職事由與《公務員懲戒法》規範高度重疊,讓原本應該由懲戒法院審理的案件,未來可能由行政機關直接依考績法處理,形同以行政懲處取代司法懲戒。

施能傑說明,社會期待行政機關對於公務員違法或不當行為能及時處理,此次修法是強化行政懲處機制,但行政程序上仍必須踐行相關保障程序,當事人若有不服,仍可循既有救濟管道主張權益。

2026/07/01 13:1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1002483-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