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公務員考績修法獎優汰劣 優秀者給1.3個月薪之獎金

銓敘部。圖/銓敘部提供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日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銓敘部表示,此次修法增訂5條、修正24條、刪除2條,修正後共計30條條文。修法釐清公務人員考績,區分為「工作考績」及「獎懲」二大範疇,並兼顧獎優汰劣之雙軌設計,強化考績等次與陞遷之連結,及貫徹退場機制。

銓敘部書面報告說明,為激勵工作表現優越者並強化考績與陞遷之連結,工作考績考列優秀者,考績獎金給與1.3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良好者給與1個月,差距由以往半個月減少為0.3個月,不再以獎金顯著差距作為區辨優秀或良好等次之主要手段。

修法也增訂最近3年年終考績均考列優秀者,第3年再晉本俸或年功俸一級;該機關最近5年工作考績3年以上年終考績考列優秀,且具陞任及參訓資格者,優先列入該機關陞任甄審名冊報請首長圈定及晉升官等訓練參訓名冊。

經參考企業界對於工作表現不佳員工之處理方式,考列未達良好者不再如現行丁等逕予免職,而給予半年改善期,由機關持續觀察其工作表現,如期滿仍未符期待,或最近3年工作考績第二次考列未達良好者(無須再予改善期),始予免職,在改善期間,當事人亦不得升等、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修法刪除專案考績回歸平時考核獎懲,建立獎懲抵銷後之等次限制與淘汰機制,並授權各機關因應業務特性訂定獎懲基準。

銓敘部表示,現行專案考績之一次記二大功(過),是依照公務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而即時辦理,與依任職期間整體工作表現所辦之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性質不同,自不屬工作考績類別,因此刪除,並將與工作表現有關者改列為平時考核獎懲。

工作考績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獎懲互相抵銷後累計達一大過者,工作考績不得考列良好以上;累計達二大過者,應即免職。另記一大功之基準,授權各主管機關自訂,記一大過之基準於施行細則明定;記功、記過以下基準,則由主管機關或授權所屬機關訂定。

2026/07/01 11:39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9599711?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