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竹科工程師遭資遣反告東家討薪 法官認證「表現不佳」糗了

新竹1名黃姓竹科工程師,遭公司遣後提告,主張自己恪盡職守,未先調職或減薪就解僱,要求復職並補發薪資。(王惠慧攝)

新竹1名黃姓竹科工程師日前遭科技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他主張自己恪盡職守而提告東家違法解僱。黃男向新竹地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按月補發薪資;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資方資遣程序合法,判決黃男敗訴。

根據判決書,黃男民國111年1月10日起在某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去年6月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以黃男「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19萬2931元資遣費,雙方勞資調解也宣告破局。

黃男主張,入職以來均盡忠職守,公司未經調職或減薪等較輕微的懲處措施,便直接痛下殺手將他解僱,黃男要求法院判令雙方勞動契約存續,並自解僱翌日起,按月給付4萬3690元薪資及補提勞工退休金。

面對黃男的指控,科技公司指出,黃男歷年考績皆敬陪末座,不僅工作錯誤率高,經常需要主管及同事協助才能完成工作,也多次未回覆跨部門同仁詢問,甚至拒絕主管交辦事項。公司曾啟動績效改善計畫,多次安排輔導及約談,但黃男始終沒有改善,因此依法資遣。

法院審酌多名主管證詞,指黃男工作態度較被動,交辦事項需反覆提醒,曾因設計錯誤需重新製作,跨部門合作時溝通能力不佳,也容易與同事發生衝突,影響專案進行;歷年考績持續排名部門最後,主管考核也多次要求改善專業能力、工作態度及溝通技巧。

法官調查,公司並非一開始就祭出解僱手段,初期仍正常發放考績與獎金,後續也確實啟動了績效改善計畫,並安排多次實質的面談與輔導。

但黃男多次請假拖延,甚至拒絕接受主管指導及改善建議,也曾因不滿主管及同事言行提出內部申訴及刑事告訴,均未獲採認。法官認為,公司已用盡各項改善措施,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認定資遣合法,駁回黃男請求,全案可上訴。

2026/06/29 13:1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9002185-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