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與未滿14歲少女交往發生性關係挨告,台南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應執行2年,緩刑4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30歲郭姓男子5年前服志願役時,因猥褻女同袍被判刑6月,遭軍方汰除。他卻不知悔改,2年前在社交網路IG結識1名年僅12歲少女,以當男女朋友為由,2度誘騙少女到住處發生性行為後挨告,以80萬元與少女達成和解,台南地方法院依與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2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義務勞務60小時並交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郭男於113年9月間在IG社群媒體上結識當時年僅12歲的少女,他明知少女未滿14歲,以與少女交往為由,在不違少女意願,雙方兩情相悅下,於同年9月某日及隔年5月10日凌晨1時30分許,約少女到他的住處與他發生性行為。事後被少女姑姑知悉,帶少女到警局報案提告。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之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郭男明知少女身心發展尚未健全,為逞一己私慾,對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交犯行,對少女的身體自主權未予尊重,亦對少女身心健康、發展及日後人際關係交往,均造成負面影響,所為實屬不該。
另外,郭男被查出於110年8月服志願役期間,見同單位1名女同袍心情不佳,邀對方出遊看夜景後,見對方疲累在車上睡著,即開車到台南關仔嶺一處旅館休息,郭男對熟睡的女同袍襲胸、摸下體猥褻,在對方驚醒後才停止。女同袍事後向單位長官報告,郭男被依強制猥褻罪送辦,賠償15萬元和解,被判刑6月、緩刑2年。隔年2月,郭男被軍方汰除退伍。
法官認定,郭男雖坦承犯行,但有前案紀錄,兩次犯罪時間相近、行為動機相似,已與被害少女父親達成80萬元和解及分期支付,郭男具有悔意,其因一時失慮犯罪,應知所警惕,2罪各判刑1年9月,合併應執行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應服義務勞務60小時,並受保護管束。可上訴。
2026/06/29 13:3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900223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