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曾文煌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北院裁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0萬元的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及命遵守接受電子手環的科技設備監控8月。
根據裁定,曾男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提出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自同日起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至同年10月12日止。
裁定指出,北院於職務上獲悉曾男因另犯違反貪污案,經北院裁定自6月18日起予以羈押,曾男既已於另案中受羈押處分,自於本案中無繼續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的必要,因此於本月25日裁定撤銷科技設備監控處分。
台北地檢署調查,曾文煌擔任核二廠廠長期間,於113年辦理採購案期間,先後收受曹姓業者賄款160萬元及20萬元;另於113年4月辦理採購案期間,收受郝姓業者40萬元賄款。北檢依貪污等罪起訴曾文煌等人,現正由北院審理中。
北檢續查發現,核二廠於107年至108年間另有4件採購案疑有人員涉收賄,本月17日指揮廉政署搜索曾文煌、陳姓副廠長、朱姓課長等人住居所及辦公處所共28處,並通知曾、陳、朱、劉姓經理、宋姓課長及4名廠商等9人到案。
檢察官漏夜複訊後,認定曾、陳、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劉、宋分別以50萬元、3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2026/06/28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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