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後發現,小惠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竟然只是「聊天紀錄匯出」的文字檔(.txt)。(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北市一名人妻小惠(化名),指控丈夫阿宗(化名)與一名女子小喬(化名)搞曖昧,不但互傳訊息表愛意,還一起出遊甚至發生性關係,讓她身心崩潰、夜夜失眠,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然而,台北地院審理後發現,小惠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竟然只是「聊天紀錄匯出」的文字檔(.txt),並非原始手機截圖,由於無法證明內容沒被動手腳,法官認定「不具證據能力」,最後判決小惠敗訴。可上訴。
小惠主張,她與丈夫阿宗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小喬卻明知阿宗是有婦之夫,仍從2023年4月前就開始與阿宗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兩人不但透過LINE頻繁傳訊互訴思念、愛慕,還相約出遊、發生性行為,而且至今都沒斷乾淨。小惠痛訴,這些行為嚴重侵害她的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讓她精神受到巨大打擊,幾乎崩潰,因此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小喬求償100萬元。
面對指控,小喬則全盤否認,強調小惠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根本就不是原始對話截圖,也不是直接翻拍阿宗手機的畫面,而是用LINE內建「聊天紀錄匯出」功能產出的文字檔(.txt)。小喬反嗆,這種檔案用記事本或WORD就能輕易增刪修改,而且改完不會留下任何數位痕跡,「要怎麼證明這跟我手機裡的對話一模一樣?」更主張這些對話是小惠用妨害秘密的方式取得,丈夫阿宗為此已經提告。
全案進入法院審理後,法官點出最關鍵的問題「證據能力」。判決指出,民事訴訟法雖然不像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有嚴格規定,但LINE對話紀錄屬於「私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原告必須證明這份文書是真的。然而,小惠提出的文字檔只是匯出後的次生證據,不是原始檔案或手機截圖,也沒有請法院勘驗阿宗的手機,或提出其他佐證來證明內容沒被增刪修改,因此法院認定這份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不能拿來當作判斷事實的依據。
法官也強調,雖然民事訴訟對違法取得的證據並非一概排除,但權衡發現真實與侵害法益輕重之後,本案原告還是得先證明證據是「真的」,否則一切都是白談。
由於小惠除了這份不被採納的對話紀錄外,沒有再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小喬與阿宗有何逾越普通朋友分際的行為,法院認為小惠舉證不足,無法認定小喬確實侵害她的配偶身分法益。最後,台北地院判決駁回小惠全部請求,不只100萬元賠償金一毛都拿不到,還得負擔全部的訴訟費用。全案可上訴。
2026/06/28 05:5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800003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