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檢察總長徐錫祥。圖/聯合報資料照
近來社會再度討論政務首長長期代理問題,也引發代理制度是否應法制化的聲音。這不只是人事安排的技術問題,更涉及憲政秩序、權力分立、民主課責,以及國會監督能否有效落實的重要課題。
政府設官任職,目的在於選賢與能,透過提名與同意機制,讓最適任的人才投入國家治理。尤其對於具有高度政治性的重要職務,依法須經立法院同意,其目的並非增加行政程序,而是透過民意代表行使監督權,使重要公職具備民主正當性與社會信賴,同時兼顧行政效率與權力制衡。
因此,當立法院已否決某位被提名人選,行政機關若再以代理方式由同一人或性質相近的人選長期執行職務,實質上便可能形成變相任用,使人事同意權流於形式,也削弱國會監督功能。若代理沒有合理期限,更可能成為規避同意權的漏洞,背離提名與同意機制原有的憲政設計。
代理原本只是職務出缺時的過渡安排,目的在避免政務停擺,維持行政運作。無論政府或民間組織,代理都應屬暫時措施,本質上具有過渡性、救急性,正式任命才是常態。若代理成為長期甚至無限期的安排,例外反而取代常態,不僅失去代理存在的意義,也容易使正式任命機制遭到弱化。
近期社會關注的檢察總長職務,即屬依法須經立法院同意的重要公職,但被提名人徐錫祥未獲立法院同意,卻仍以代理方式執行職務,引發外界對人事同意權是否遭到架空的討論。個案或有其特殊背景,但也凸顯現行法制對代理期限及適用範圍欠缺明確規範,一旦長期代理成為慣例,便可能逐步取代正式任命,使提名與同意機制失去應有功能。
從行政治理角度觀察,長期代理亦未必有利施政。代理者因任期未定,隨時可能更動,難免產生「五日京兆」心態,對重大改革、人事布局或長期政策較難積極推動,也不利組織士氣與行政穩定;對外則容易引發社會質疑政府是否缺乏提出適任人選的決心。
因此,建立代理制度的法律規範,明定代理期限及適用範圍,確有必要。期限的目的並非限制行政權,而是促使行政機關儘速完成提名程序,使正式任命回歸常態,避免代理制度淪為規避國會行使同意權的手段。
然而,比法制更重要的,是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政治溝通。行政部門應秉持選賢與能原則,提出兼具專業能力、廉潔操守及社會信賴的人選,並主動與朝野政黨充分協商,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必要時亦可納入在野黨推薦的優秀人才。民主政治不是任用自己最屬意的人,而是尋求最能獲得社會信任與國會支持的人選,同意權正是協助國家篩選適任人才的重要憲政機制。
行政權與立法權並非彼此對立,而是在憲政架構下相互制衡、共同為人民把關。唯有回歸提名與同意制度的本旨,以誠意協商、依法完成正式任命,才能兼顧行政效率、民主監督與政治正當性。期待未來透過代理制度法制化,明定代理期限及相關規範,使代理真正回歸過渡安排,避免長期代理侵蝕人事同意權,維護人民對政府用人的信賴,這才是政府設官任職之道,也是民主政治永續發展的重要基石。
2026/06/27 06:41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24652/9591700?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