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又無照撞死女騎士 二審仍判11年(示意圖,達志影像)
桃園市男子陳松儀民國113年施用安非他命後,無照開車撞死騎腳踏車的鐘姓女子,肇事逃逸,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陳曾多次施用毒品、駕車過失傷害肇逃,罔顧公共安全與人命,犯後態度不佳,維持一審國民法官法庭認定,依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可上訴。
陳松儀無駕駛執照,113年7月13日前某日,在新北市五股區某處,施用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3年7月13日下午,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於同日下午4時35分許,沿桃園市龜山區自強東路往大同路方向直行。
陳未注意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自後方撞擊前方由鐘女騎乘之腳踏車,致鐘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之傷害,陳松儀未留在現場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報警處理,旋駕駛車輛離開現場,鐘送醫後死亡。
2026/06/25 10:4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500188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