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判女童生父母應賠前姑姑27萬6028元。(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一名人妻在婚姻期間外遇,進而產下一女,夫家人都以為是自家親骨肉,對小女孩疼愛有佳,丈夫妹妹不只幫忙照顧,還自掏腰包代墊長達17個月的扶養開銷,直到雙方離婚,人妻才坦承「孩子的爸爸另有其人」,經DNA鑑定,更證實前夫綠光罩頂,前小姑不甘替別人白養小孩、當冤大頭,提告向孩子生母、生父追討代墊費用,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生父母已構成不當得利,判兩人應連帶返還前小姑27萬6028元及利息。
判決書指出,鄧姓男子與譚姓女子於106年結婚,112年6月女嬰出生,鄧男與譚女在同年底調解離婚,結果譚女直到113年3月才跟前夫坦白女兒不是他親生的,且經嘉義地院家事案件判決確認,女童確實不是鄧男婚生子女,讓鄧男不但戴綠帽,主要負責扶養女嬰的姑姑更是氣炸,直接將前大嫂和小王告上法院,要求還錢。
鄧男胞妹說,她全心照顧小女孩近17個月,奶粉、尿布錢通通自掏腰包,沒想到這對生父母竟然在法庭上辯稱,姑姑幫忙養小孩是基於家族情誼的「好意施惠」,不算損失,且姑姑曾領取育兒津貼及兒少補助,實際並未受損害,拒絕還錢。
法官審理,女童與鄧男胞妹同住期間,日常生活開銷多由胞妹負擔,且胞妹曾多次透過LINE向生母催討奶粉等費用,可見她實際處理女童扶養事務,也希望生母負擔應負責任,且生父母明明對女童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卻未實際支出相關費用。
法官認為,鄧男胞妹當初是誤以為女童是鄧家親骨肉才幫忙養小孩,且法院判決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不符合民法所稱「明知無義務仍自願給付」的情況,更不能認定是單純基於情誼的好意施惠,反駁生父、生母說法。
最後法官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以嘉義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萬9410元計算女童扶養費,總額為32萬1204元,扣除胞妹已領取的4萬元育兒津貼,以及生母探視女童8天期間的扶養費5176元後,認定生父母應返還27萬6028元,且應自114年11月11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2026/06/21 12: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100128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