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養父過世13年想脫離關係 男子竟說只是想「省稅」

養父過世13年想脫離關係,男子竟是想「省稅」訴請終止收養,法官裁定駁回其聲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養父過世多年後,能否因為個人需求解除收養關係?男子阿鴻幼年時被一對夫妻收養,養父過世後,他以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降低地價稅負擔為由,向法院聲請終止與已故養父阿遠(均化名)的收養關係,希望能夠恢復原生家庭身分。

判決指出,阿鴻於1984年由養父阿遠夫妻共同收養,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養父於2012年底過世後,阿鴻於2016年與養母完成終止收養程序,因此,僅剩與已故養父間的收養關係仍存在。

阿鴻向法院表示,目前居住在生母名下房屋,但因法律上仍屬養父之子,無法順利調整相關稅籍身分。若恢復原生家庭子女身分,便能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減輕地價稅負擔,因此,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終止與亡故養父間的收養關係。

審理過程中,兩名養家姊姊均出庭表示,他們知道阿鴻提出聲請,但並不清楚真正原因。其中一人表示,養父母都已離世,弟弟也早已成年,因此尊重其個人決定;另一人則認為弟弟不會無故提出申請,應有自己的考量。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阿鴻在原生家庭仍有同父異母兄弟姊妹存在。法院函詢相關家屬意見後,原生家庭長兄明確表示反對。他指出,阿鴻自40多年前被收養後,便未再與原生家庭成員往來,彼此幾乎毫無聯繫,早已形同陌路。若如今重新回歸原生家庭身分,反而可能造成雙方生活上的困擾與不必要糾紛。

法院指出,收養本質上屬於雙方合意形成的身分法律關係,除法律明定情形外,原則上不得任意終止。民法雖允許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但仍須由法院衡量整體利益,若認定終止收養顯失公平,仍可裁定不予許可。

法官認為,本案中阿鴻提出終止收養的主要目的,顯然是為變更自用住宅相關稅籍資格,以減少稅負支出,並非基於親子關係實質破裂或其他重大身分法上理由。若僅因節稅考量,即可在養父過世多年後片面解除收養關係,將使原本穩定的身分關係陷入不確定狀態,也不利於收養制度的維繫。

法院綜合考量,養家與原生家庭雙方利益,以及社會一般倫理觀念後認為,若准許阿鴻終止與亡故養父的收養關係,難謂公平合理,因此,裁定駁回其聲請。

2026/06/20 13:1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000078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