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去年12月間在新北市中和區施用安非他命後,開車上路,在台北市中山區遭警方攔查,經採尿送驗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等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於去年12月8日晚間6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四號公園附近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來開自用小客車上路,行經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3段與農安街口時被警方攔查。
警方當場查扣摻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支氣管擴張器,警方徵得陳男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308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22600ng/mL)陽性反應,依公共危險、毒品等罪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陳男在偵查期間坦承犯行,檢察官依刑法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起訴陳男,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北院17日判處陳男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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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0 13:5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957795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