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是以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為計算基礎,並非每位受贈人各自適用一次免稅額。聯合報系資料照
不少民眾以為,只要自己收到的贈與金額沒有超過免稅額,就不用繳贈與稅。不過,財政部一件訴願案例顯示,一名母親生前分別贈與子女及外孫女共367萬元,其中每人受贈金額都低於當年220萬元免稅額,但由於贈與稅是以贈與人全年贈與總額計算,母親過世後,受贈人仍收到補稅通知,最終被追徵14.7萬元贈與稅。
該名母親於2016年間分別贈與兒子192萬元、女兒145萬元及外孫女30萬元,合計367萬元,但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之後母親過世,國稅局查核發現相關資金移轉紀錄,認定屬贈與行為,依法核定當年度贈與總額367萬元。
財政部指出,贈與稅是以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為計算基礎,並非每位受贈人各自適用一次免稅額。當年度贈與總額367萬元,扣除當年220萬元免稅額後,贈與淨額為147萬元,按10%稅率計算,應納贈與稅14萬7,000元。
由於該名母親在贈與稅核課前已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受贈人將取代贈與人成為納稅人,並依受贈金額比例分攤稅款。因此兒子被補稅7萬6,904元,女兒補稅5萬8,079元,外孫女則補稅1萬2,016元。
訴願人主張,其中部分款項並非贈與。例如給女兒的部分金額屬債務清償或附條件贈與,給外孫女的30萬元則屬遺贈性質,不應納入贈與總額課稅。
不過,財政部認為,相關款項均已完成匯款並由受款人實際取得,客觀上已發生財產移轉效果。且受贈人過去曾向國稅局說明受贈事實,並辦理補申報贈與稅,相關說法與後續主張不一致,無法推翻原有認定。
財政部指出,若主張資金往來屬借貸、清償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而非贈與,應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若無法證明,只要財產已無償移轉並由他人收受,仍可能被認定為贈與行為並依法課稅。
財政部最終駁回訴願,維持原處分。
2026/06/19 11:07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76395?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