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借出7千萬討債拿回8千萬土地 男還沒拿到錢卻要先繳稅

男子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取得土地所有權,視為代替現金的報償。法拍屋示意圖,與新聞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許多人都以為,只有真正收到現金才算有所得,不過,一起真實案件中,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取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超過原本債權本金部分的利息及違約金,仍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一名男子因取得法拍抵押土地後,未申報超過本金部分的違約金及利息所得,遭補徵綜所稅402萬元,另被裁罰約200萬元,最終訴願遭駁回。

據了解,該名男子自2011年間起陸續借款給債務人,債權本金合計7,110萬元,並以5筆土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後續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及利息,男子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土地求償。

法院拍賣程序中,由於土地無人應買,最終由男子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方式承受土地,拍定金額約8,339萬元。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費用後,可受分配金額約8,270萬元,並取得土地所有權。

國稅局查核發現,男子受償金額已超過原本7,110萬元借款本金。依男子後續主張的受償順序,先償還本金,再抵充違約金及利息,因此超過本金部分包括違約金639萬餘元及利息520萬餘元,合計約1,160萬元。國稅局認定,這部分屬於其他所得及利息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因此補徵綜所稅402萬餘元。

男子不服提起訴願,主張自己雖取得土地,但迄今尚未出售,也沒有收到任何現金,依司法院釋字第377號解釋,綜合所得稅採所得實現原則,既然尚未取得現金收入,就不應列為所得課稅。

不過,財政部指出,綜合所得稅雖以所得是否實現作為課稅基礎,但所得實現並不限於現金收入。依釋字第377號解釋意旨,凡已取得現金或代替現金的報償,都屬於所得實現。

財政部認為,本案男子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取得土地所有權,實質上已完成受償程序。雖然沒有現金實際入帳,但取得土地所有權本身即具有財產價值,可視為代替現金的報償,因此所得已於取得土地時實現。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案並非將整筆受償金額視為所得課稅,而是僅就超過債權本金7,110萬元部分課稅。其中,本金部分屬於債權回收,不是所得;但超過本金的違約金639萬餘元及利息520萬餘元,屬於額外獲得的利益,依法應列為其他所得及利息所得課徵綜所稅。

財政部最終認定,國稅局核定違約金及利息所得共約1,160萬元,並補徵綜所稅及裁處罰鍰,並無違誤,因此駁回訴願。

2026/06/19 11:5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76492?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