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雖判決張姓男子緩刑,但要求他應接受法治教育及提供義務勞務。(孫英哲攝)
彰化縣1名張姓男子明知女網友年僅13歲,竟對女網友摸胸,結果被告上警局。全案一審審結,張男因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被法官判處6月徒刑,雖同時被宣告緩刑3年,但法官認為其法治觀念不足而犯案,要求他應於緩刑期間參加法治教育及提供義務勞務。
被告張男透過社群軟體認識1名年僅13歲的少女後,民國114年8月30日上午,張男約少女在花壇鄉中山路旁的速食店見面,當時少女帶著1名女性友人同行,3人點好餐後,上到速食店的2樓座位區。
當時張男先送少女項鍊,隨後伸手進少女衣服內,撫摸少女的胸部。事後張男與少女在社群軟體上交談,多次被少女說是「色P」,且看到少女說「我才13」時,張還回稱「我知道啊」等語。
少女在聚會結束返家後,向其父親告知上述,其父氣得向警方報案;張男偵訊期間否認犯行。
法官審理指出,被告張男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而觸法,有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賠償被害人損失,被告歷此偵查、審判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此判處6月徒刑,併宣告緩刑3年。
法官考量被告張男因法治觀念不足致為本件犯行,對被害人身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為促使被告理解兩性交往相處應有之尊重,導正偏差行為,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彰化地檢署所舉辦的法治教育3場,並向檢察官指定的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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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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