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10年婚姻告終!夫妻分居3年 尪街頭抱女人成離婚關鍵

台北一對夫妻結婚超過10年,卻因長期相處問題鬧得不可開交,丈夫控訴承擔所有家計卻感受不到妻子溫暖,妻子則反咬丈夫營造單身形象、與多名女子曖昧,甚至當街牽手擁抱。(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北一對夫妻結婚超過10年,卻因長期相處問題鬧得不可開交,丈夫控訴承擔所有家計卻感受不到妻子溫暖,妻子則反咬丈夫營造單身形象、與多名女子曖昧,甚至當街牽手擁抱。兩人分居逾3年,各自帶著一名子女生活,形同陌路。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婚姻已生重大破綻且無回復可能,判准離婚,並針對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及侵害配偶權部分作出判決。

判決指出,原告即丈夫阿文(化名)與被告即妻子小喬(化名)於102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阿文主張,婚後他獨扛經濟重擔,家務也多由他處理,妻子外出工作後收入多用於自身,兩人互動冷淡,「像室友一樣」,他因此承受莫大精神痛苦,111年起開始至身心科就診。112年4月雙方分居至今已逾3年,婚姻已無維持必要。

妻子則反擊,指丈夫婚後花更多時間在電玩與直播,營造單身形象,多次與異性親密出遊,甚至謊稱債務問題需變賣房產,說服全家搬離原住所後不到一個月,就帶著兒子搬走,自此對她與女兒不聞不問,連扶養費都未給付。妻子強調,她仍希望維持婚姻,讓子女享有完整家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造自112年4、5月起分居,至今已逾3年,期間僅因子女事宜有所聯繫,對夫妻共同生活毫無討論,互不關心,婚姻基礎已嚴重動搖。且阿文於114年底、115年初,被妻子提出影片證據,證明他與一名女子當街牽手、搭肩,甚至在路旁擁抱,畫面中未見任何拒絕反應。法官認定此舉已逾越一般男女分際,對婚姻破綻具有可歸責性,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均會喪失維持婚姻意願,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准離婚。

在未成年子女部分,法院審酌社工訪視及家事調查官報告後發現,兩造自分居後便各自照顧一名子女兒子與丈夫同住、女兒與妻子同住,子女適應良好,對主要照顧者有高度依附關係。法官認為無必要變動現狀,裁定兩名子女權利義務由兩造共同行使,但仍維持「原告(夫)擔任兒子主要照顧者、被告(妻)擔任女兒主要照顧者」的模式。重大事項如出國留學、移民、變更姓名、非緊急重大醫療須雙方共同決定,其餘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扶養費部分,法官參考台北市平均消費支出,認定每名子女每月生活費為26,000元,兩造經濟能力相當,各負擔一半即13,000元。因此丈夫須按月給付妻子關於女兒的扶養費13,000元,妻子則須按月給付丈夫關於兒子的扶養費13,000元。

丈夫另請求妻子返還分居期間為兒子代墊的扶養費,法官計算112年5月至114年12月共32個月,妻子應負擔416,000元。妻子也反請求丈夫返還代墊女兒的部分,法官認定113年5月至114年1月共9個月,丈夫應給付117,000元。

至於妻子主張丈夫與其他女子牽手、擁抱,侵害其配偶權,求償50萬元。法官審酌影片內容、雙方經濟狀況(丈夫月收約4萬、妻子月收約5萬)及加害程度後,判決丈夫應賠償5萬元精神慰撫金。其餘包括妻子請求的分居期間家庭生活費、租金、水電費等,法官均以「雙方經濟能力相當、各自負擔同住子女開銷」為由駁回。全案可上訴。

2026/06/16 06:1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6000014-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