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通姦除罪化≠免賠!人夫偷情遭妻求償 法院打臉小三:賠償25萬

一名小三明知對方是人夫,還相約到泰安鄉民宿「滾床單」,正宮氣得提告求償5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通姦罪都廢除了,跟人夫發生關係是不是就不用賠?苗栗地方法院一份最新判決狠狠打臉這種錯誤觀念!一名小三明知對方是人夫,還相約到泰安鄉民宿「滾床單」,正宮氣得提告求償50萬元。儘管小三在庭上辯稱「通姦已除罪化,不構成侵權」,但法官直接引用大法官解釋打臉,判她要賠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判決引發法界高度關注,關鍵在於釐清「通姦除罪化」後,是否代表小三、小王都能全身而退?判決指出,正宮小儀(化名)與丈夫阿宗(化名)結婚超過40年,婚姻關係至今仍存續。沒想到,她在112年11月間發現,丈夫竟與一名女子小夢(化名)跑到苗栗泰安鄉的民宿過夜,甚至發生性行為。

小儀追查後更發現,小夢其實早就認識她丈夫阿宗,根本不是遭人矇騙的無辜受害者。氣炸的小儀決定提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小夢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案件審理時,小夢雖然坦承確實有與阿宗發生性行為,但頻頻喊冤,強調自己根本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更搬出「通姦已經除罪化」的論點,主張自己沒有侵害對方的配偶權,甚至聲稱「我國實務上已有數個地院判決」認為配偶與他人性交,不屬於民法保護的範疇。

但法官仔細追查後,發現小夢根本在說謊!原來,早在108年間,小夢曾揪阿宗與另一對夫妻,一起參加一個前往大陸福建的超低價旅行團,當時為了幫大家報名及代辦證件,小夢就曾拿到阿宗的身分證正反面翻拍照片。法官指出,身分證背面清清楚楚記載配偶姓名,小夢早在偷情的好幾年前,就明確知道阿宗已婚的事實。

法官更痛批,小夢辯稱「不知道阿宗的婚姻狀態」,根本與常情不符,毫無可信。

至於小夢主張「通姦已除罪化,不構成侵權」,法官則直接引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的內容打臉。法官強調,該號解釋雖然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但觀其解釋理由書,並未否定夫妻雙方基於婚姻關係所生的忠誠義務,更沒有肯認配偶權已無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必要。

法官在判決中明確指出,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重要的社會性功能,更攸關公共利益。有配偶而與人通姦,不僅悖離婚姻忠誠,更破壞家庭和諧。雖然通姦行為不用再被關,但還是會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而且「情節重大」。

法官認為,小夢與阿宗的行為,屬於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小儀基於夫妻關係所生的身分法益,因此判決小夢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雙方財力與受害程度,小儀為高職畢業,名下有多達17筆不動產、2部汽車及4筆投資;而小夢雖為大學畢業,但名下沒有任何不動產、汽車或投資,113年及114年的所得皆為0元。法官考量到小夢的加害手段,以及小儀精神上承受的痛苦等一切情狀,認為求償50萬元略嫌過高,最終判決小儀應賠償25萬元。全案可上訴。

2026/06/16 06:3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6000015-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