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養殖戶因未依約交付15萬元履約保證金,遭台鹽綠能發函認定契約不成立。陳男憤而提告索賠566萬餘元。一審判決陳男敗訴後,他還不服上訴,但仍被台南高分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南台灣推動「漁電共生」再掀合約官司!陳姓養殖戶於民國112年與台鹽綠能簽約,因未依約交付15萬元履約保證金,遭台鹽綠能發函認定契約不成立。陳男憤而控告對方違反誠信,索賠566萬餘元巨款。一審判決陳男敗訴後,他還不服上訴,但仍被台南高分院駁回,此案可上訴。
陳男主張,當初是因為台鹽綠能的蕭姓職員口頭同意,可等他的案場全部整理好後再行交付保證金,他因信賴而未交票據。不料,台鹽綠能卻出爾反爾,導致他蒙受工寮與地下電纜拆除等245萬元信賴利益損失,以及4年預期漁獲的321萬餘元履行利益損失。
不過,台鹽綠能抗辯指出,係因陳男一再拖延進場從事期前準備,導致電業商永晟綠能終止與台鹽綠能的管理委託關係。
法官審理發現,陳男所提出的電話錄音,蕭男僅是行政聯繫人員或基層科長,並無變更契約條款的權限。再者,漁電共生案場本就涉及不確定的交易風險。法官還特別在判決中「開課」釐清法律觀念,明定依民法第245條之1的「締約過失責任」,其損害賠償範圍僅限於「信賴利益」;陳男把未來4年合約順利履行才能拿到的「履行利益」也列入索賠,於法無據。
此外,法官也檢視陳男提出的提早收成與設備拆除等損失單據,發現他都未能舉證是由台鹽綠能施作或造成。在陳男無法證明自己是「無過失」且對損失缺乏具體事證的情況下,台南高分院認定一審判決並無不當,駁回陳男的上訴。
2026/06/16 11: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600171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