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於台北市大安分局的鄭姓與張姓員警,民國112年10月沒有搜索票違法搜索嫌疑人住處,扣押手機。(本報資料照片)
任職於台北市大安分局的鄭姓與張姓員警,民國112年10月在偵辦賴姓男子涉嫌的刑事案件時,持搜索票南下台中搜索,但因當時賴男不在原地址,兩人為便宜行事,持原票再度闖入賴男家中搜索,並扣押手機,事後鄭姓與張姓員警遭各判拘役30日、緩刑2年,賴男也索賠30萬元,不過台中地院認為,賴男僅能主張5萬為適當,只是鄭姓與張姓員警先前已賠給他6萬元,駁回賴男聲請,全案確定。
據判決書指出,大安分局鄭姓與張姓員警,112年10月4日執行搜索票,南下台中偵辦賴男涉嫌的刑事案件,只是兩人執行後才發現,賴男實際位於台中市另一處所,兩人竟便宜行事,未依法重新向法院聲請核發新址搜索票,持原搜索票逕赴賴男實際居所執行搜索,扣押賴男手機一支。
台中地院一審時,鄭姓與張姓員警坦承犯行,共同賠付賴男6萬元,賴男同意給予緩刑,法院審酌一切情狀,各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並諭知緩刑2年,台中高分院二審維持一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而賴男也向鄭姓與張姓員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表示兩名員警侵害居住安寧權,導致自己患有焦慮適應障礙無法工作,應賠償18萬4800元薪水、醫療費用3150元、違法強奪手機2萬5590元、精神慰撫金9萬3000元,共請求30萬6540元。
至於鄭姓與張姓員警主張,並未使用強暴脅迫手段搜索,賴男患有焦慮適應障礙與此事應無因果關係,加上賴男是無業,沒有需要休養狀況,加上手機可自行申請發還,並未受有任何損失。
台中地院民事庭法官審酌一切情狀,僅認鄭姓與張姓員警確實違法搜索賴男居住地,並查扣手機,讓賴男驚嚇甚鉅,不過考量侵權行為情節,精神撫慰金應酌減為5萬元較屬公允,但先前兩名員警已賠償6萬元,賴男無法再請求賠償,全案確定。
2026/06/16 14:0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600262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