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男子不堪大陸妻子長期未來台與其共同生活,提起離婚之訴,彰化地方法院判准離婚。(孫英哲攝)
彰化1名男子娶大陸1名女教師為妻,婚前協議女教師應於結婚2年滿50歲時辦退休,來台共同生活,但女教師至112年60歲才退休,也未來台,該男去年發生車禍,女教師沒照顧過他,雙方僅依靠通訊軟體「微信」聯繫,該男認遭「惡意遺棄」而訴請離婚,一審法官判准。
原告男子主張,他於101年結婚,兩人結婚前協議,被告應於結婚2年後滿50歲時,自大陸地區教職退休,並來台與原告共同生活。
雙方約定,被告於退休前應趁寒、暑假來台探親,原告則每年前往大陸地區旅遊,然原告指控,被告滿50歲時改變心意未辦理退休,直至112年間被告60歲才退休,然被告退休後仍拒絕來台。
原告庭訊表示,他在去年2月間發生車禍,大陸妻子未照顧他,甚至也沒有來台探視,他才知道大陸妻子沒有與他共同生活的意願,妻子也未告知目前其在大陸地區之住所,兩造僅依靠通訊軟體微信聯繫,然妻子常未回覆訊息。
原告認為妻子所為在客觀上已違背同居之履行義務,他被妻子「惡意遺棄」,兩造婚姻淪為有名無實,其情形應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可歸責於妻子無故離家,因此他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之規定,請求擇一判准兩造離婚等語。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調查發現,被告雖曾與原告同住在原告住處,然被告於113年4月20日出境後未再入境,迄今已超過2年,且兩造自114年10月起即無聯繫,堪認被告主觀上已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審酌兩造長期不同居、無互動,確實感情盡失,婚姻已生重大而不能回復之破綻,判准原告請求離婚之訴。
2026/06/11 11:0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100183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