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老榮民生活陷困求加碼2.5倍扶養費 法院查出關鍵紀錄秒駁回

老榮民生活陷困求加碼2.5倍扶養費,法院查出「關鍵紀錄」秒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齡70歲的老榮民阿國因年邁失去工作能力,僅靠國民年金及榮民津貼勉強維生,近年生活壓力日增。他認為子女阿翔、阿芸(均化名)依法應負扶養責任,因此向法院聲請提高扶養費金額,希望子女自裁定確定後至其終老為止,每人每月支付5000元扶養費。

根據判決,阿國主張自己多年來生活拮据,目前僅靠國民年金及榮民相關補助維持生計。由於子女均已成年,導致部分津貼資格受到影響,生活陷入困頓。他先前透過法院程序請求扶養費,雙方經調解後,兩名子女各每月都支付2000元,但至今遲未收到相關款項,因此再次提出聲請,要求提高至每人每月5000元。

不過阿翔、阿芸強烈反對,他們指出,父親自幼便未盡扶養責任,成長過程中幾乎未曾受到照顧,因此對於支付扶養費本就有所保留。兩人表示,當初會同意調解,是因父親曾表示只是形式上達成和解,未來不會依據調解筆錄實際追討,因此才簽署調解內容。

法院審酌後指出,阿國在2025年便已向法院聲請扶養費,並與子女達成調解,內容明確約定自2025年12月起至其死亡為止,由阿翔、阿芸每月各支付2000元扶養費。依據《家事事件法》規定,經法院成立的調解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雙方均應受到拘束。

法官指出,若要變更既有扶養費金額,必須符合「情事變更」原則,例如扶養權利人的需求大幅增加,或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身分狀況發生重大改變,且該變化在當初協議時無法合理預見,若不調整將顯失公平,法院才有介入變更的空間。

然而本案中,阿國雖主張生活困難,希望提高扶養費,但並未具體說明在調解成立後發生何種重大變故,也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現況與調解當時已有顯著差異。法院認為,既然雙方已有具法律效力的調解內容,且未見情事變更事實,自應依原約定辦理。法官認定,阿國要求增加扶養費,欠缺法律依據,難認有理由,因此,裁定駁回聲請

2026/06/06 07: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6000012-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