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5日發布函釋稱「若雇主以預付性給付要求最低服務年限,若勞工提前離職,僅能按比例要求勞工返還」,但無法可罰,僅能到法院訴訟。(林良齊攝)
不少雇主會提供簽約金等方式,要求勞工提供一定年限服務的「最低服務年限」,如提供20萬簽約金、但要求應工作滿2年等,若勞工服務未滿年限即離職,雇主會向勞工索求該筆金額,勞動部5日發布函釋稱「若雇主以預付性給付要求最低服務年限,若勞工提前離職,僅能按比例要求勞工返還」,但無法可罰,僅能到法院訴訟。
如小王先給小陳30萬元簽約金,並要求3年的「最低服務年限」,若小陳在2年的時候離職,小王可以主張要回多少?有法院先前認為屬於「附條件給付」因此判小陳要歸還30萬元全額。勞動部5日發布函釋則認為,雇主恐怕只能要求小陳還10萬元。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厚偉指出,依《勞基法》規定之僅有雇主為勞工進行如機師等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或是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提供合理補償,才可以要求最低服務年限。若是僅有單純設定違約金沒有合理補償的最低服務年限屬無效。
而有雇主以提供留任獎金或簽約金等合理補償作為約定條件,但勞工提前離職要返還多少?王厚偉說,若雇主以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合理補償,應明確告知;勞工於約定期限屆滿前離職時,若雇主要求勞工返還金額,應依尚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不得要求全額返還。
王厚偉提及,若後滿足一定條件才給付如到任2年後給付一定金額等,則不在此函釋規範。
但王厚偉坦言,函釋不能拘束法院判決,盼藉此函釋宣導,勞工也可持此函釋抗辯。
2026/06/05 16:3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5003355-26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