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害人命的犯罪沒有追訴權時效限制 憲法法庭判決合憲理由出爐

憲法法庭(中報資料照片)

民國87年當時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人絞死焚屍,檢警直到109年才破案逮捕真凶,被訴殺人的陳諭詩遭判刑14年半定讞後,她在獄中聲請釋憲,主張《刑法》修法後「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等規定違憲,憲法法庭5日認定相關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合憲,判決合憲,裁判憲法審查聲請駁回。

憲法法庭表示,真正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指,如果新法規對於人民更為不利,則對於生效前已經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新法規原則上不能溯及適用。但如果新法規所規範的事實或法律關係,在舊法規施行時期,還沒有完全實現,而是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則將新法規適用在舊法時期已經發生,且在新法規施行後仍然繼續存在、尚未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就不是真正的溯及適用,也就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無關。

憲法法庭表示,由於追訴權時效的完成,是以國家於一定期間,未對犯罪行為人行使追訴權為構成要件。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的長短,以及如何計算的法規,如果發生變更,是否屬於真正的溯及適用,依照前開說明,應以新法規施行時,犯罪行為依舊法規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是否已經完成,作為判斷標準。

憲法法庭再指出,立法者鑑於生命法益屬於最重要的基本權利,為因應當時社會變遷與刑事政策需求,針對侵害生命法益的重大犯罪行為,參考外國立法例,於108年增訂系爭規定,這是立法者為了強化國家對重大犯罪行為追訴處罰、延長國家得行使追訴權期間,所作的立法選擇。

憲法法庭認為,就發生死亡結果的重大犯罪行為,排除追訴權時效的適用,將原本有追訴權時效期間限制,變更為無追訴權時效期間限制,但規定也明定,適用對象限於該次增訂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的犯罪行為,並未適用於該次增訂前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的犯罪行為,這只是將行為人本來因為國家追訴權的行使,而受追訴處罰的可能性,加以延續而已,但沒有改變行為人應受國家追訴處罰的狀態,所以不是屬於真正溯及既往的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2026/06/0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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