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1名女教練小萱(化名),先與人夫阿豪(化名)交往,時間長達5年之久,兩人還經常到摩鐵開房間,阿豪妻子憤而提告求償200萬元;小萱認為,阿豪妻子只告她1人,有濫用權利之嫌,台中地院不予採信,仍判她應賠償40萬元。
阿豪妻子主張,2025年10月到11月間,小萱明知丈夫已婚,仍兩度邀約丈夫到摩鐵激戰,她憤而質問對方此事,小萱竟說自己與丈夫已交往5年,明顯侵害她的配偶權,遂對小萱提告求償200萬元。
小萱辯稱,配偶權並非民法賦予的權利,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更是屬於個人自主決定權,更何況正宮只針對她提告,顯然對婚姻秩序並不關心,有濫用權利之嫌。
但法官認為,阿豪妻子提出摩鐵照片、雙方錄音檔為證,小萱亦知悉阿豪已婚,足見兩人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至於小萱列舉的司法解釋,僅在判斷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通姦、相姦行為之合憲性,與民事侵權的規範方式及權益保護範圍無關,正宮依法求償亦是行使正當權利,因此不採信小萱辯詞,仍判她應賠償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2026/06/0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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