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資源循環推動法三讀 導入綠色設計、企業可減稅

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敲槌通過「資源循環推動法」修正草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會2日三讀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將管理範疇擴大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同時導入綠色設計、永續消費及建立循環標誌,並建立沙盒機制,以制度設計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此次修法,為2002年以來制定以來最大幅度修正,立法院初審時新增22條條文,修正30條條文,原條文中的「回收再利用」均改為「循環」,法案名稱也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修法重點包括擴大管理範疇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管。

修法內容,包括提出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明確跨部會分工,並導入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循環採購及相關獎勵機制,建構有利產業轉型與創新發展的制度環境,建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的沙盒機制。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內容包括使用單一、易於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之材質、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材)料等6類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綠色設計」原則之內容、項目等,訂定綠色設計準則。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並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自願遵行「綠色設計」準則,亦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並發給循環標誌。

三讀條文指出,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事業投資於循環利用及循環永續管理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設備購買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產業創新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針對事業投資於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

三讀條文規定,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每5年檢查1次,每年編寫資源循環推動成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對外公開;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資源循環推動會,由環境部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任期二年,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推動會整體之1/4。

罰則部分,三讀條文明定,若違反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違反有關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違反禁限用、許可辦法等規定,處1萬2,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

情節重大者,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違反同一規定,或未依規定循環利用再生能源,嚴重汙染環境,或申報不實,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情形。修法的強制管制措施及對應的罰則配套,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2026/06/02 12:15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9540441?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