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今敲槌通過「資源循環推動法」修正草案。圖/聯合報資料照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資源循環推動法」,擴大管理範疇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入管理,包括訂定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設立跨部會資源循環推動會,明確跨部會分工,同時導入綠色設計、永續消費及建立循環標誌,並建立沙盒機制,以制度設計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資源循環推動法迎來立法以來最大幅度修法,立法院初審階段,即新增22條條文,修正30條條文,現行條文中的「回收再利用」均改為「循環」,法案名稱也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
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每5年檢查1次,每年編寫資源循環推動成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對外公開;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資源循環推動會,由環境部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任期2年,由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組成,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推動會整體之1/4。
有關綠色設計準則,三讀條文指出,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內容包括使用單一、易於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之材質、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材)料等6類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綠色設計原則之內容、項目等,訂定綠色設計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並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自願遵行綠色設計準則,亦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並發給循環標誌。
為創造市場循環採購,除鼓勵公部門優先採購,列入績效評比外,三讀條文規定,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事業投資於循環利用及循環永續管理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設備購買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產業創新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針對事業投資於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
有關資源循環創新實驗的沙盒機制.三讀條文新增,為促進資源循環技術或數位科技治理發展之目的,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資源循環創新實驗,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罰則部分,三讀條文規定,若違反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違反有關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違反禁限用、許可辦法等規定,處1萬2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
情節重大者,三讀條文明定,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違反同一規定,或未依規定循環利用再生能源,嚴重汙染環境,或申報不實,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情形。
考量修法的強制管制措施及對應的罰則配套需時,亦訂定2年緩衝期;三讀條文規定,本法除第14條及第38條第1項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2026/06/02 11:01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540177?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