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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廷律師(翻攝中天)
經常上電視發表法律意見的「名嘴律師」劉韋廷,因12年前受託處理洪火燭家族遺產糾紛,被控以內容不實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向台北市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歷經逾10年訴訟,最高法院去年依偽造文書罪判劉男拘役50日、緩刑2年,須提供160小時公益勞務確定。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為,劉韋廷與其受雇律師王奕仁,均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決議劉男停止執行職務2月、王男則申誡處分。
世都公司、洪記實業創辦人洪火燭,為明朝末年名將後代,抗日戰爭勝利結束,跨海來台謀求發展。洪火燭於民國102年過世,4名兒子都是「世都大樓」股東,陷入遺產紛爭。
劉韋廷民國103年受託處理「世都大樓」產權案,他代表洪火燭二子洪祺禎、四子洪祺祓召開臨時股東會,被控不法行使股東權利,涉犯偽造文書罪,獲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洪火燭長子、日月文化集團發行人洪祺祥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獲准,另向台北地檢署提告,檢察官偵查後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劉、王等人。
一、二審均判劉韋庭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北院更一審改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劉韋廷辯稱他僅是隨機指派受雇律師王奕仁擔任繼承人洪祺祓股東代理人」,同時為「洪火鐲之繼承人之股東代理人」,因世都公司面臨無法正常繳納稅捐費用、帳戶遭凍結、不動產遭拍賣、無人代表公司與銀行續定租約,有必要召開股東臨時會。
劉辯稱,洪祺祥假藉不同意行使股權之名,故意干擾股東臨時會進行,他無須以違法方式進行股東臨時會,且會議召開非他一人的意見,他是協助洪祺禎召集股東臨時會,事前履行法律審查義務,屬律師業務上正當行為。
但高院認為,日月文化公司法人股東代表在股東臨時會頻表示反對意見,明確指出洪祺祥及三弟洪祺福於臨時股東會召開前各以存證信函、電子郵件明確表示不同意行使股權,但發言不僅遭洪祺禎阻止,王奕仁甚至以「沒有必要回答你的問題」回應對方,劉韋廷則不顧對方發言質疑,還以手勢示意事務所人員繼續進行會議。
高院認為劉、王身為律師,明知行使股權須得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在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下,執意召開股東會,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劉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王則被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
去年最高法院駁回劉、王等人上訴,全案確定。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為,劉、王遭判有罪確定,均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依據2人情節輕重,上週五決議劉停止執行職務2月、王則申誡處分。
2026/06/02 08:4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2001257-260402






